收货人备案--换单提货-报关预录-三检-商检(法定商检货物)-抽检送检-海关单证放行出税单-交纳税金-海关查验(属于抽检 非法定查验)--海关电子放行-提货
一.货物非首次进境报关报检时,贸易合同/信用证、**、装箱清单、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、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《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**》或当地签发的《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》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(3份)
货物首次进口报关报检时,除了以上还要,标签审核申请表、中文标签样张、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、原产地证/自由销售证明原件、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、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。
进口已是定型包装,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/使用的食品[如食品工业原料、使领馆自用食品、展品、样品(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,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)、免税店经营的食品,其进口商/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,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。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,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中文标签豁免凭证、货物**、贸易合同/信用证、装箱清单。
必要时还应提供: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》(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);
2.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检疫**(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);
3.输出国(地区)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;
4.相应的检测报告;(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)
5.输出国(地区)所使用的农兽药、添加剂、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;
6.输出国品质**或质量保**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(申请品质**的);
7.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(地区)签订协议的,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;
8.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。
二.(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表)备案需提交的资料:
(1).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信息表(盖企业公章)
(2).加盖企业公章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(核原件)
(3).加盖企业公章的组织机构代码**复印件(核原件)
(4).有关进出口经营权的证明文件复印件(核原件)
注意:如果包装货物为木质包装必须有“IPPC”标志
三. 印中文标签,贴中文标签;费用结算;
进口代理公司代客户先垫进口货物产生的报关的报关拖车码头杂费,待进口手续完成后出具费用结算清单向客户实;实报实销。
结算后退回正本单据;拖车配送上门。
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,合格后签发《通关单》/《检验检疫联系证明》、《卫生**》放行。进口商/经销商获得合格的《卫生**》后方可使用该批食品。